在审判实践中,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的汽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权利人在起诉追偿损失时,一般都把赔偿义务人和参加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同起诉,需要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也同时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每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法院也据此判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受害人和侵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率予以分担。但在审判实践中,也有赔偿权利人未起诉赔偿义务人的汽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企业的状况,这样的情况的发生,大多是由于赔偿权利人在起诉时,不了解侵害人的汽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状况。对于该类案件,有些赔偿权利人在法院告知应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需要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理赔限额予以赔偿后,赔偿权利人即申请追加;但也有些由于赔偿义务人有赔偿能力,感觉追加和不追加没多大不同,追加保险公司反而还更麻烦,因此,不申请追加,即便法院告知,赔偿权利人也不申请追加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对此,应怎么样处置呢?
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也可以起诉赔偿义务人。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假如侵害汽车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应依据下列状况予以处置:受害人起诉保险企业的,由保险公司先在强制保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率予以分担;受害入未起诉保险企业的,由赔偿义务人先在强制保险理赔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率予以分担。